2007年1月1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治疗过量使用激光 患儿留疤医院担责
龚思红

  日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该市一知名医院超量使用激光治疗儿童胎记引发的诉讼赔偿案作出判决,该医院被判赔偿原告冉冉治疗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1997年7月出生的冉冉数月大时发现腕部有深褐色巨大斑片,且随年龄增长而扩大,颜色加深。2005年5月,冉冉的家长带他到徐州一知名医院就诊,该院诊断为“胎记”,遂予“调Q开关YAG激光治疗”,但约1分钟左右时因机器故障而中止治疗。4日后,冉冉家长再次带他来院治疗,双方还签订了《激光美容治疗同意书》。冉冉治疗完毕后被治疗部位的皮肤有轻微渗血,3月后复诊发现治疗区疤痕形成。冉冉家长认为疤痕严重影响了孩子的美观,也将影响到孩子将来的学习、就业和生活,遂要求医院返还手术治疗费15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不能排除医院在为冉冉治疗调控过程中使其接受的实际激光能量偏大,而激光能量偏大与冉冉治疗部分的疤痕形成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医院在为冉冉治疗中还存在术前告知不全面、术后注意事项交待不够等问题。因此,医院应按医疗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